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4月29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卫健局深入辖区部分医院,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组通过随机访谈、查阅登记台账、接诊记录等方式,对医院报告制度知晓情况、强制报告线索登记、上报落实情况进行了解。针对医护人员在强制报告制度报告情形、报告方式方法上存在的困惑和顾虑,检查组现场进行答疑解惑,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强调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医护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刚性落地,督促各行业领域相关人员积极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县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普法小贴士
0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02强制报告的主体
行使公权力的各类机关、组织及公职人员,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03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4向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指定部门报告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05不报告的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