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缅北境外人“高总”为了将非法获得的资金合法化,便以日结可观的报酬为由联系到福建人林某,请他帮忙找一些银行卡,提供给“李总”转账使用,并为林某租赁了“操作”场所、提供生活保障等。林某答应后,遂雇佣了盐津县落雁乡某村村民罗某、李某帮助自己。罗某负责向林其介绍人头,李某负责在浙江省桐乡市开辟新的“操作”场所。罗某为提升“业绩”,便联系到了同村何某、中和镇某村村民左某、盐井镇某社区张某等10余人,声称可以为他们介绍工作内容简单、工作时间自由的高薪工作,看到这些诱人的条件后,没有足够警惕心的何某、左某、张某等10余人便前往了约定的地点碰头,并将自己名下注册的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林某使用。殊不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了犯罪团伙“洗钱”的“工具人”,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经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先后使用何某、左某、张某等18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以及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帮助转移资金4534.01万元,获利9.9万元;罗某居间介绍了石某、吕某等10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2452.45万元,获利3.892万元;李某共帮助转移资金529.26万元。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左某、张某等14人(另5人已被判决)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他们14人判处了5个月拘役至六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