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22-05-27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所有驾驶人都知晓并且应当坚决遵守的一句话,但仍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2022年5月25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为旁听群众以案释法,以教育周边群众,别让自己的醉酒行为成为罪刑。
2022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盐津县牛寨乡牛寨村山王坳社往牛寨村乾田子社方向行驶,20时47分,行驶至牛包线K0+500M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抽血送检,邓某某的血样内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15mg/100mL;
为扩大正面影响,教育广大群众,盐津县人民法院将本案巡回至案发地牛寨乡万和村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邓某某于2022年3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罗冬毅法官为群众现场普法
醉酒驾车属于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会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参军、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考取军校、事业单位招聘、银行招聘等多种情况的政审造成影响,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悲痛与负担。生命只有一次,无论是借酒消愁,还是把酒言欢,酒后驾车都是一种不理智且不负责任的行为。当事故发生后“早知道”“如果当时”已经不能改变事实,千万不要因酒后驾驶而改变自己和家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