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来的执行款——盐津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 发布于:2022-05-25
2022年5月12日,盐津法院执行法官巧用执行技巧,促使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袁某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被告。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22年4月25日向盐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21617元。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袁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遂依法对袁某银行及微信财付通账户等进行了冻结,限制其支付行为。袁某因账户使用不便,遂主动联系执行法官。
袁某到法院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执行的意图十分明显。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执行法官现场扣留其车辆。交出钥匙后,袁某表示要在车上拿取贵重物品,但具体物品是什么,袁某不做回答。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执行法官知道所谓的贵重物品肯定不简单,遂提出帮忙寻找,经仔细查找,最终找到袁某口中的贵重物品——10000元现金以及一张25000元的银行取款单。随即执行法官将袁某带至接待室,要求其立即履行,否则将对其进行处罚。经执行法官严厉批评教育,袁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下步工作中,盐津法院执行局将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业务素质,用实际行动提高群众的幸福指数,让“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内容更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