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8-24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规范经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近日,盐津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实施意见》。
该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领导、方法和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确定了四个衔接地点:即,盐井镇水田村、牛寨乡河口村、中和镇艾田村、豆沙镇长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确定了四个衔接业务庭:即,民事审判一庭衔接盐井镇水田村、牛寨人民法庭衔接牛寨乡河口村、普洱人民法庭衔接中和镇艾田村、柿子人民法庭衔接豆沙镇长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委托调解范围的四种情形:即,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更有利于矛盾纠纷解决;四是办理司法确认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八种情形;五是加强业务指导,要坚持“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的原则,既不能以审判权取代人民调解自治权,也不能混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界限,做到指导方式合法灵活,指导深度合理到位。
值得关注的是,各业务庭须紧密结合巡回办案活动,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人员参加案件调解工作,增强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并将各庭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的综合情况纳入年终考评范围,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