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26
低保是国家对困难群众实施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然而,身为村委会副支书兼文书的段某却胆大妄为,竟把贪婪之手伸向老百姓的“救命钱”,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负责分管辖区所有工作期间,贪污农户最低生活保障金10310.00元。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54岁的段某系盐津县兴隆乡兴隆村副支书兼文书,已在村委会工作了十余年,其面临退休,开始担忧其退休后无退休金,遂铤而走险,贪污低保金。2008年,在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时,利用其分管岩底下社并负责调整上报该社低保名额的职务便利,以该社村民段某某户主名义,为该社的段某某等六人办理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以段某某的名义申请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本通存折,骗取低保金。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骗取低保金10010.00元及春节慰问金30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所获赃款已全部退还村委会,发还段某某等六低保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农村低保金及春节慰问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