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5月10日上午,云南盐津普洱镇党委、政府在小河社区会议室召开普洱镇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座谈会,邀请了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领导参加会议,普洱镇社区39名非监禁刑人员参会全文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会上,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伍鸿鸣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具体要求:要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健康合格的公民;要克服心理障碍,树立生活信心,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还提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盐津县法院将继续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司法及其他部门,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适用非监禁刑。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其他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
二、运用审判职能,为矫正对象投入社区改造、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通过庭审活动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寓教于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进行剖析说理,教育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让其认罪伏法。
三、对被告人拟适用非监禁刑,在宣判前到社区去听取社区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副院长伍鸿鸣表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盐津法院将与公、检、司等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衔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共同参与下顺利有效地开展,使这项工作为构建平安盐津和推动法治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罗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