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09
每个孩子的童年都是美好的、快乐的,而对于王华来说,充满了痛苦。在与同伴张华玩耍时,点燃了“危险物品”雷管,将自己炸成8级伤残。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张华的监护人黄某赔偿王华50%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144.25元。
20余年前,张华(生于2002年)的袓父黄某修建公路,将余下的两枚雷管存放在家中。2010年4月1日,张华(生于2002年)遇到同学王华(生于1998年)时,拿出与其玩耍。王华便用打火机燃放第一枚雷管,因未点燃便随手扔掉。随后,又点燃第二枚雷管引起爆炸,两名小孩均受伤。王华受伤后,被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拇指、食中指指端缺损并骨外露;胸、腹部多处软组织裂伤、头部皮肤并异物存留,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10819.15元。经鉴定,王华的伤势为八级伤残,造成各种损失32288.51元。
王华在治疗期间,张华的监护人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因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王华在其监护人的代理下,将张华及其监护人黄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华将其祖父存放的爆炸物品拿出与原告王华玩耍发生爆炸事故,张华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华将被告交给的雷管点燃,造成自身损害,其本人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张华系未成年人,其致伤王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黄某承担,除去已支付医疗费外,黄某还应赔偿13144.25元。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陈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