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4-10
“我们三家以后都不吵了,以后大家都和睦相处”,申请执行人马某在当场领取执行款后对执行干警说。近日,盐津法院成功执结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的侄子三家居住在一个院坝里,三家的房屋连接在一起,因为翻修老房导致纠纷发生,马某房屋受损。经过盐津县法院一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某二人各赔偿马某财产损害2000元,李某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判决,马某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挽救两家邻里情,执行干警前往马、李三家小院,耐心的向被执行人李某二人说明法律保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为了这点摩擦将矛盾扩大,影响几家和睦相处,甚至弄成“子孙仇”。经过分析法理,再从情理上灌输“远亲不如近邻,互帮互助邻里情”,终于化解两家心头怨,李氏叔侄二人同意履行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自古以和为贵,盐津法院立足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再止于案件本身,这不仅蕴涵了社会和谐秩序的价值追求,还为“和谐盐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