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12-06
近日,盐津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因监护人及业主均有过错,法院认定业主杨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李某、洪某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11年5月30日上午,业主杨某用其保管的钥匙将锁打开到屋顶喂养兔子,邻居李某、洪某的11岁孩子洪飞随后也到屋顶逗兔子玩耍,在玩耍时坠楼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某身亡时年仅11岁,其监护人在以往曾带他到屋顶玩耍和种植作物,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引起注意,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业主杨某明知洪飞在屋顶玩耍而独自下楼回家,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有效地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洪某某的监护人、杨某对洪某某的坠楼身亡均有过错,均应当对洪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业主杨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葛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