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02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原告黄天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主张排除妨害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明:原告黄天文系庙坝乡麻柳村茶园社五保老人,1994年5月,邻社(和平社村民组)村民李顺全分家后无房屋居住,同月,黄天文自愿与李顺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黄天文所有住房一间半(占地面积113.5平方米)以1300元价款出卖给李顺全,同时附条件约定,住房前后两块自留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李顺全使用,合同由茶园社、和平社社长盖章见证。之后,李顺全搬进该房屋,使用住房前后的两块自留地,并办理完结相关房产手续和准建手续后,将住房进行改建和新建(水泥平房一间)。
2010年12月,黄天文以未转让房前屋后自留土地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原告黄天文作为原自留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出卖其个人财产时,已将自留土地作为附条件一并转让给被告经营管理使用至今,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原告黄天文以未流转土地、被告改建、新建住房侵害其权力,主张排除妨害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刘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