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2-20
放炮指挥者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下令炮手放炮,造成行人一死三伤的重大伤亡事故,给其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余元。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左新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经查明:被告人左新恒系柿凤公路建设二工区三队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2011年1月20日13时20分,左新恒带领爆破员顾某、安全员刘某等人到位于柿凤公路K14+350M至K14+650M的山坡上实施爆破作业,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公路两端设置了安全防护警戒。当日13时40分,实施了爆破作业后,左新恒组织工人进行现场排危,发现一处悬崖存在安全隐患,随即左新恒又组织工人实施炸石排危作业。炸石前,左新恒用对讲机向安全警戒人员传达将要进行“放炮”的信息,在警戒人员还未回复安全信号的情况下,左即指令炮手点炮。炮响后,爆破炸下的岩石致行人张万龙死亡,致刘某、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
庭前,被告人左新恒所在的云南省铁路建设工程公司与死者张万龙家属及受害人刘某、陈某、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云南省铁路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张万龙家属34万元、赔偿刘某17.05万元、赔偿陈某、李某各1.0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新恒忽视爆破安全,在爆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行人一死三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所在单位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使受害人的家属已得到安抚,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