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5-11
“被告人王永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随着一声法槌响,王永前拐卖儿童一案尘埃落定。日前,这个备受关注的案件吸引了盐津县社会各界代表等近1400人前来观看,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作为盐津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走进校园系列活动之二,此次活动是规模最大的一次,盐津法院党组及“阳光司法工程”活动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庭审现场的安保等相关问题。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副院长伍鸿鸣亲自带队到现场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副检察长、县第五纪工委书记、乡镇党委领导等参与旁听案件。
在近2小时的庭审过程中,现场庭审秩序良好。
为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主审法官本着从教育的目的出发,让旁听代表及师生对案情有更加直观和深刻的认识,法庭结合本案涉及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及相关问题给予了当庭释明,充分说明了法律规定和适用,使被告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生动和严肃的庭审过程让现场的师生、社会各界代表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也受到了警示教育。
庭审结束后,盐津法院邀请了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乡党委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群众代表等17人召开了座谈会。伍鸿鸣副院长向各位代表汇报了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目的、措施和实施情况,她希望通过参会代表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行评议,并就法院下一步如何做好“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提出建议。
牛寨中学校长说“这样的活动在牛寨中学是弟一次,希望法院长期坚持,选择一些更贴近学生的案件到学校审理,牛寨中学1300余名学生中,父母都出门打工的有300多个,父母一方出门打工的有100多个,所占比例相当高,通过送法进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比老师单纯的传授理论知识效果好,不但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对规范学生行为习惯有很大帮助。”
盐津县纪委第五纪工委充分肯定了这次“阳光司法工程”示范庭取得的成果,认为此次庭审进校园活动达到了三方面的效果:一是教育作用,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公开作用,法院公开、公正、透明的审判,提升了法院在广大群众的形象;三是引导作用,利用案件的公开审理规范了群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