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7-12
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申请撤销自愿达成协议的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与死者梁永刚系父子关系。被告杨秀英与死者梁永刚系同居关系,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女梁清婷(7岁)。2010年5月23日,梁永刚在昆明嵩明县打引水隧道的过程中不幸伤亡。雇工单位云南建工集团向死者亲属赔偿了40万元抚恤金,被告杨秀英前去领取了全部款项。2010年7月13日,原告梁仕强与被告杨秀英、梁清婷对40万元的分割进行协商。经协商三人达成书面协议:梁仕强、杨秀英各分得9万元,梁清婷分得22万元。签订协议后,梁仕强认为,杨秀英与死者梁永刚未办理结婚证,仅属同居关系,不属夫妻关系,无权分割抚恤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该协议自成立时起,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原告梁仕强与被告杨秀英、梁清婷自愿签订抚恤金分割协议后,申请法院撤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陈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