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8-15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罗尚兵返还原告黄付伦彩礼款12600元。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原告之子黄平与被告之女罗学蓉按照习俗确定婚约关系。同月21日原告将12600元作为彩礼,由长沟村支书张清付转交给被告。之后,原告又送了烟、酒、糖等礼品给被告。2011年5月9日被告罗尚兵要求解除罗学蓉和黄平的婚约关系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按习俗返还彩礼,均遭被告拒绝,故将罗尚兵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黄平与被告之女按照当地习俗确定了婚约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罗尚兵应按照农村风俗返还原告黄付伦支付的彩礼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刘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