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7-24
2010年11月,四川省珙县底洞镇的被告人王某、黄某某、谢某某为了帮助朋友开设卖淫场所寻找失足女,便租车至盐津县城,到“凯鸿楼”发廊处,以带出嫖宿由,将两失足女骗至车上,强行带至底洞镇从事卖淫活动,途中,三被告人强奸了两被害人,并抢走其中一被害人的现金、手机等财物。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除了构成抢劫罪外,还涉嫌强奸罪、容留卖淫罪,应予追诉(漏罪)。同时,审查过程中还查明,“凯鸿楼”发廊并没有从事发廊经营活动,而是其老板蒋某某为容留妇女卖淫而开设的卖淫场所,蒋某某的行为涉嫌容留卖淫罪,也应追诉其犯罪。因此,县检察院依法决定追诉王某、黄某某、谢某某的漏罪强奸罪、容留卖淫罪,同时,追诉漏犯蒋某某的容留卖淫罪。最终,法院判决全部认定县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罪名,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处罚。
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罪,坚定贯彻执法必严,有罪必究的法律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失足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凸显了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