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16
按照农村风俗习惯,搬运棺木需沿途燃放鞭炮,不料,在燃放鞭炮途中将行人炸伤。日前,盐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生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12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
2009年12月19日,颜清书在请人帮母亲搬运棺木的过程中,沿途燃放鞭炮,将行人代万秀左眼部损伤。当日,被告亲自护送原告至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并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好转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作出后,先后经当地村民小组、治安室调解未果,代万秀一纸诉状将颜清书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976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原、被告系邻里关系,且被告给付能力有限的实际,立足“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厌其烦的讲事实、摆道理,最终原告愿意原谅被告,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被告也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刘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