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6-17
为切实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兴隆司法所加强与监狱方面的沟通和联系,使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6月9日,对浙江省第二监狱刑罚执行科关于兴隆乡保宁村服刑人员刘某某拟提请假释征求意见的函,深入保宁村走访调查。
年仅19岁的刘某某家住保宁村石简槽社,于2008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刘某某认罪伏法,在监狱认真改造,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通过走访其直系亲属和其他村民,向村两委了解情况,得知刘某某幼年丧父,母亲改嫁,没有父母管教的刘某某年纪轻轻便只身外出到浙江省打工谋生,由于没有技术和学历,举目无亲、孤身一人的刘某某在浙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又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和诱惑,触犯法律,犯了抢劫罪。刘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为挽救这一失足青年,司法所与刘某某的爷爷签订了社区矫正担保协议书,保宁村两委也表示接纳这个失足青年,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刘某某假释后没有职业先安置在村合作社,然后再协调解决生计。兴隆司法所提前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准备工作后,复函同意监狱方面的假释意见,接受刘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刘某某洗心革面、改过自新,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