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要好伴,住要好邻”、“与邻方便也是与己方便”、“隔邻居,不隔心”,种种民谚、俗语诉说着乡村淳朴和睦的邻里关系,盐津法院的法官以不厌其烦的工作作风劝和了这样一对大打出手的“冤家”邻居。
刘某与陈某系邻居,2011年11月30日10时许,因其夫与陈某妻子发生口角便出面劝说,陈某在未问明情况之下给了刘某当面一拳,致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和鼻、上唇部软组织挫伤,先后经云南盐津、四川宜宾两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592.00元。2012年4月1日刘某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792.00元。
受理此案后,考虑到邻里关系的特殊性,正确处理好邻里纠纷的必要性,承办法官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和当地派出所,了解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和经过,并于4月16日下午,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引导双方建立新型邻里关系,即“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春耕秋收,乡里乡亲相互帮衬,互敬、互信、互助、互让、和睦相处,不仅有利于生产生活、子女学习和友谊,也有利于家庭幸福,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然后,再从邻里纠纷所引发的惨案教训提醒双方都要冷静思考、谦和礼让,
要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在承办法官悉心的引导、教育下,被告陈某真诚地向原告刘某赔礼道歉,并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取得了原告刘某的谅解,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与仇恨,双方均表示今后一定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一个篱笆、三个桩”,盐津法院充分宣扬与人为善的高尚情操,找准情、理“脉搏”,疏通结蒂既“治标”又“治本”,用时十五天高效、快捷的和解此案,真正化解了两家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