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7-21
一件小事,让两妯娌大打出手,矛盾不断升级,从村委会闹到法院。兴隆乡凤凰村村民高某与王某本是两妯娌,两家为争田水发生互殴,均受不同程度轻伤。
经治疗,高某用去医疗费780元,王某用去医疗费300元。双方私下协商不好,闹到村民委员会,经村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高某300元。事后,高某认为王某赔偿过低而反悔。
7月1日,盐津县法院巡回法庭法官到当地巡回立案,两妯娌吵着走到法官身前,要求法官主持调解。在法官充分掌握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既是亲戚又是邻居,为了切实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法官决定在立案前先行做调解工作。首先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陈诉,让其情绪得到彻底宣泄。然后,根据客观事实,引导当事人自我反省,换位思考,从讲法情、道情理的角度,与双方谈心,帮助当事人纠正错误,促使双方冰释前嫌,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均表示同意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不再另行起诉,两妯娌脸上又恢复了昔日的笑容。
立案法官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不仅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且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
(作者单位: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刘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