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7-07
72岁的老汉本应该在家享清福,就因为烧草木灰积肥,烧毁国有森林28公顷,近日,盐津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蒋清高(生于1938年10月)系盐津县庙坝乡黄草村熊洞坪社村民,2010年3月份,被告人蒋清高雇请彝良县的赵某等6人为其在“滥坝子林场”周华匠屋基(地名)处清理林子。当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蒋清高与赵某在贾某家空房子侧面,将清理出来的树枝和杂草堆积起来,烧了两堆火,并用泥巴将火堆覆盖,捂火积肥,准备用于种菜。次日12时许,火堆中的余火将附近的杂草引燃,引发森林火灾。火灾烧毁“滥坝子林场”的大量林木。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火灾的过火林地面积为28.7687公顷。
审理过程中,蒋清高尽其所能,向国家预交10000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清高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28.768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清高认罪态度较好,且尽其所能对造成的损失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陈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