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5-02
4月24日,针对我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的普洱镇监外执行罪犯中9人脱管,及 2人因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的情况,向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为切实加强检察环节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4月12日,分管副检察长杨春带领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到普洱镇司法所督促检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监所检察人员对普洱镇现有的38名监外执行罪犯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察,发现38名监外执行罪犯中9人脱管,及2人因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的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盐津县检察院对全县168名监外执行罪犯建立了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帐,并将管理情况录入系统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切实把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