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11-03
2014年9月2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故意伤害一案,盐津公安司法鉴定人唐某、吴某出庭作证,开启了盐津公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先河。
2013年9月15日,陈**酒后与人发生冲突,在将对方扑倒在地后,致对方受伤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盐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盐津县人民法院定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审理该案,并于2014年9月26日向盐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送达《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要求鉴定人唐某、吴某出庭作证。
庭审现场上,公诉机关、被告代理人、受害人及受害人代理人、审判长,针对鉴定人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发问质询,四方对鉴定资料来源的科学性、鉴定时限、鉴定内容客观性及科学性、鉴定过程是否按照相关的国标进行检验等内容向鉴定人发问质询。经过反复的发问质询,所有诉讼参与人对盐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法庭庭审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把公安司法鉴定人置于诉讼活动的焦点中,公安司法鉴定人作为证人与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这个案例说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司法鉴定工作正面临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