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1-17
2010年,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通过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成功地为由于通行权而申诉的申诉人杨某解决了通行之路,也为他打通了一条法律维权之路。
2005年,盐津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康源路东三幢时拆毁了杨某的部分便道。康源路东三幢房屋建成后南方相距杨某房屋1.8米,北方相距4.9米,造成杨某家出行难的问题。随后杨某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盐津县人民法院当时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盐津县民事行政检察科通过认真调查取证,调阅卷宗,了解各方情况,寻问相关证人,最终做出建议提请抗诉的报告,该报告被昭通市检察院和云南省检察院的采纳。后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盐津县法院重审过程中,盐津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出席庭审法庭监督法院审理和调解的整个过程。经过法院的重新审理调解,通往杨某家的道路已基本被打好,杨某通行权的问题得到解决,杨某家5年来通行难,现在终于走上“阳光”大道。这一起纠纷的解决只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部门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其中一个案例。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依法行使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权的专门部门。民事行政检察为老百姓提供了可靠的专门的不服民事行政诉讼而申诉的渠道,让百姓申诉有路可走。人民群众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纠纷,他们只有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方式加以解决,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如果老百姓遇到问题没有申诉救济渠道,造成无路可走,问题得不到解决,矛盾得不到化解,就会滋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发展。长期以来,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严格监督执法,依职权坚持办理好人民群众所申诉的问题,让百姓申诉有渠道申诉有结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不仅要让杨某一个人有路可走,还要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路可走”。(肖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