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1-10
2009年3月至12月期间,盐津县牛寨乡牛塘村村民刘明海、陈斗群二人结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向本村村民刘术情、刘术均等十余人包山购买山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砍伐,共计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02.3212立方米,其中刘术情、刘术均所卖林木蓄积量分别为34.2111立方米、23.4229立方米,在此期间,刘明海还单独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6.4567立方米。本村支书徐佑林明知刘明海、陈斗群二人在滥伐林木,即向二人收购滥伐的林木51.541立方米,出卖给牛塘村煤厂,从中获利。
盐津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时,以滥伐林木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明海、陈斗群二人,盐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徐佑林、刘术情、刘术均三人在未办理任何砍伐等手续的情况下,买卖林木蓄积量的标准,已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据此,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行使检察权,实行监督,分别以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升捕了刘术情、刘术均、徐佑林三人。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刘明海、陈斗群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和罚金10000元、8000元;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徐佑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3000元,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术情、刘术均作相对不起诉,使这一案件划上了完整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