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从全国检察机关的发展趋势来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薄弱滞后的环节。近年来,随着高检院逐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迅速发展。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借助机会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工作,立足基层院民行工作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学习民行业务知识,创新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增强民行办案能力,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抗诉类案件16件。经审查后,向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5件,市院支持抗诉4件,省院已办结3件并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组织和解息诉3件,和解金额达136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其余因不符合抗诉条件均不建议提请抗诉。在非抗诉方面,2010年共办理非抗诉类案件10件,执行监督4件,调解监督2件,促成执行和解1件,金额达1.1万元,纠正法院怠于执行1件,支持起诉3件,督促起诉1件。2010年盐津县民行工作在全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考核评比中名列前矛。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执法理念,促进民行工作全面发展
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既是检察机关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也是推进各项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创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民行科在院党组的安排部署下,认真总结了学习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民行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行检察工作,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
县检察院一直坚持服判息诉与抗诉并重的工作思路,把服判息诉工作放到与抗诉工作同等地位重点抓。同时注重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坚持监督与维护并重,20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方位地开展,不仅开展有抗诉息诉工作,还有开展了发出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与维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全面协调统筹兼顾。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申诉人合法利益。
三是突出抗诉工作不移位,加强审判监督不越位。
在办理民行案件过程中,该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握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即尊重了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权、裁决权,又对应该提抗的案件进行了坚决提抗,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也适时予以监督,保持本院民行部门同法院的正常监督、协调工作制度,有利于今后民行工作的更深入开展。
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民行检察工作
一是扩大案源,建立民行联系点。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民行部门积极与律师队伍沟通,并召开律师座谈会,宣传民行部门职责,让律师队伍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和与当事人沟通中积极宣传民行部门。在一些比较典型地方设立民行联系点, 2010年本院在豆沙镇、普洱镇、牛寨乡、妇联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系点,通过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系点,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基层,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有利地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综治维稳的目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知识,拓宽了案源渠道,为群众申诉提供了方便。解决了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诉难、胜诉难、执行难、申诉难的问题,及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开展和解工作,降低诉讼成本,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效率化。在办理民行案件过程中,把促进和解工作作为决定提抗或建议提抗的前置程序,通过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促成当事人之间的理解、谅解、和解,做到案结事了,这样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又较好、较快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社会效果为标准,开展息诉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人性化。民行检察工作是民心工程,工作中区院倡导以人为本,恪守执法为民,突出狠抓息诉工作。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坚持释法,以法开导人;坚持明理,以理说服人;坚持用情,以情感动人,全力平息纠纷、钝化矛盾,有效维护了辖区稳定。
四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创新,盐津县检察院民行工作基本积累一定经验,为以后民事行政监督工作打下一定基础。但,当前我国在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民行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的全面需求,谋求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干警们还要在理论与实践中继续寻找答案,在不断探索创新中推进民事行政检察一路前进,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肖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