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经盐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盐津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正式更名为“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基础上,新增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原“监所检察”名称不能涵盖全部职责。
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决定将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同年底,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陆续将监所检察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并印发通知要求县区院及时做好更名工作。对此,盐津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主动向县委汇报请示争取支持,更名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此次更名意义重大,不仅仅是部门更名和称谓改变,而是新形势下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使用刑事执行检察这一名称,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也能够更好地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将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