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检察院侦监科监督严查细审监督立案的四名盗窃犯获重刑
作者: 发布于:2015-09-22
近日,盐津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周某坤、罗某全、陈某元、毛某亮盗窃案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宣判,四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1至5万元。
盐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逮捕朱某洪、王某银、罗某红盗窃电缆线一案时发现,2014年9月10日,盐津县公安局在中和镇仁和村公路边将正在装运电缆线的大关籍犯罪嫌疑人朱某洪、王某银、罗某红抓获,现场查获电缆21圈。公安机关提捕案卷中,朱某洪作了三次供述,其第三次供述称有9圈电缆线是同村的周某坤、罗某全、陈某元、毛某亮盗窃,自己只是“顺手牵羊”拿走出卖。案卷材料中王某银亦在一次供述中讲到,9月8日晚参与盗窃时发现还有其他人在盗割电缆线便停止作案。这一细节引起承办人高度重视,认为该案可能是一起“案中案”,但也不排除朱某洪推卸责任的可能。该院侦查监督科随即对该线索监督效果和风险进行了分析评估,评估认为,朱某洪第三次供述与同案人王某银的供述间接印证周某坤等人盗窃行为,朱某洪供述可信度较高,于是在提讯时着重核实相关情况,在确认周某坤等人盗窃犯罪事实存在后,于2014年10月22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立案后,破获了以周某坤为首的盗窃团伙作案34起,涉案金额达24余万元的系例电缆盗窃案件。
由于该案作案人员及主要作案地在大关县境内,盐津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