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3-27
今年二月,盐津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本县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检察时发现,柿子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周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宜投劳执行,被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罪犯周某在监外执行期限届满时不假外出,造成脱管。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确保国家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检察院及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周某收监执行的书面建议,法院作出对罪犯周某收监执的决定,近日,公安机关于将罪犯周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