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3-29
2012年3月23日,盐津县法院邀请我院民行部门,参加原审原告高某与被告四川宜宾伊利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听证会,提前介入法律监督程序。
听证会上,法院主持人就案情作了汇报:2003年10月,原告高某在盐津县盐井镇双虹路15号修建房屋一栋。2004年11月,被告伊利横江发电公司在盐津县砣湾修建撒鱼沱电站。2008年11月14日,被告修建的撒鱼沱电站蓄水发电,因电站尾水淹没其房屋基础,双方签订了《盐津县撒鱼沱水电站库区淹没影响房屋基础加固及边坡防护处理协议》,约定被告出资对原告的房屋按照云南省移民局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加固,原告积极予以配合,并由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配合协调费3000元,同日,原告高某领取了该协助费。其后,被告组织施工中,因双方对加固质量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未履行协议。2010年9月2日,高某诉至盐津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原审被告四川宜宾伊利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对原审原告高某的房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固。
调解中,原审原、被告双方各自发表了意见,进行了辩论。高某提出了需要为其解决的几个问题,其焦点主要是:一是对已建的防冲墙使用水泥标号是否达标的问题,由高某选择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抽样检测作出结论,费用由伊利集团负责。若检测不合格,则由伊利集团拆之重建;二是现有设计的防冲墙的高度不够,应按照原有设计修建,高度应达到412水位线;三是应用C15水泥加块石做防冲墙、边坡。后经协商,伊利集团表示同意高某提出的要求,一定解决好以上问题。
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双方的成功调解为该案划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