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5-12-22
近日,盐津县检察院追捕的王某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起非法采伐桢楠案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宣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7月8日,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在兴隆乡大田村半坡头社电池埂处截获一株桢楠木材。2015年8月,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将出卖桢楠树的柳某提请批准逮捕。盐津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购买桢楠的王某洪已涉嫌犯罪,符合逮捕条件,遂提出追捕建议。2015年8月24日,王某洪被抓获归案。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柳某以人民币10000元之价,将自己位于盐津县兴隆乡大田村半坡头电池埂处的一株桢楠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洪,王预付了5000元,并约定余款在将树砍伐装车后再支付。次日,王某洪带领人将该树砍倒后,在搬运过程中被盐津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伐桢楠树系樟科桢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折合立木蓄积4.5756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