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1-14
“你们不辞辛苦为我两做通工作,现在我们不离了,谢谢你们!”2011年1月11日,盐津县司法局兴隆司法所调解一起因第三者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避免了离婚带来的家庭悲剧后,和解双方感激的向工作人员说。
1997年7月,兴隆乡保宁村的周某与邓某同居生活至今,共同生育有两个孩子,男方与女方属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的“夫妻”,由于双方长期在外打工,因第三者关系致使两人产生矛盾,于是特意回家办理“离婚”手续。调解员根据案情,考虑到时间长了矛盾激化,将引起不良后果,决定运用惯用的三种方法尽快调解此案。
一是“趁热打铁”。案件受理后,发现当事人双方矛盾很深,为防止家庭矛盾升级,故决定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双方虽已“结婚”13年,但并未办理结婚证,遂决定作为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调解员谈及二人“婚”后为家庭生计、培养小孩外出打工的艰辛后,一方露出难色。当调委会问及小孩的抚养和财产如何分配时,双方争执不下。
二是“借助外力”。当得知当事人有一位当教师的堂哥,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熟悉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为营造和改善调解气氛,最大限度地实现家庭和谐。邀请他参与了调解。
三是“耐心教育”。调解人员见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决定尽量通过调解使之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当调解员从该案事实,谈到《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案件的各种后果谈到二人假设“离婚”后的未来情形;从“一日夫妻,百日恩”等家庭伦理、酸甜苦辣、风雨同舟10多年的夫妻亲情、小孩健康成长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耐心、诚心、真心地交流,终使周某理解了调解员的苦口婆心是为真心地帮助自己,最终打消了与妻子离婚的念头。
从中午12点到晚上11点,双方最终和解。调解员最后还和他们简要讲了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建议他们尽快补办结婚证。希望他们从此以后,把婚姻看作一种责任,好好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