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19
——盐津兴隆司法所与高县可久司法所联合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0年11月1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根据(2010)盐民初字第719号文,准予四川省高县可久镇进步村村民陈某撤回起诉。
陈某于2010年9月28日对要求云南盐津县兴隆乡兴隆村袁某返还10根木材折合人民币1000元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盐津县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一并交由盐津县兴隆司法所转交,兴隆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高县可久镇司法所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随后,两所组织人员找到高县的陈某和盐津的袁某两位村民,了解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鉴于两家原来的友好关系,两所工作人员分别向他们讲事实,摆道理并言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建议两家调解解决纠纷,和谐解决纠纷。并跟他们算了一别经济账和“情意账”。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在节约纠纷解决的费用、时间以及精力消耗,却得到与诉讼、仲裁相同的法律效果,调解力求不伤和气、不激化矛盾、尊重法律和道德、情理,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关注长远社会关系的维系,不仅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损失、降低纠纷产生的负面作用,更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旦两家“对簿公堂”将会因解决纠纷而产生的亲情、友情关系彻底破损,无法修复的负面结果。对于社会而言,调解可以节约大量公共资源,节约司法成本,共建和谐社会。而且,事情也不大,希望双方认真考虑,并告知他们有诉讼的权利。在两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家达成返还10根木材款项1000元的协议,并当场返还了款项。两家握手言和,重归于好。使得一场跨省婚约财产纠纷得以诉前调解解决。
事后,陈某撤回起诉,他动情的说,听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席话,让他避免了打这场官司,袁某说“还是没“对簿公堂”的好,问题解决了,也不伤和气”。
这也是继2009年10月以来,云南省盐津县与四川省高县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联防联调”工作机制进行了协商座谈。定期不定期召开联防联调联席会议,随时相互通报联防联调涉及区域的矛盾纠纷情况,凡联防联调涉及区域矛盾纠纷,不论当事人先申请哪方司法所调解,均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扯皮,不得“踢皮球”。对双方联合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双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应主动加强回访,督促各自区域当事人履行落实,办成“铁案”。
正是两县“联防联调”工作机制的实施,促进两县边界矛盾纠纷调解,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