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8-03
“感谢你们,这下我的孙子生活有着落了。”日前,家住兴隆乡的王从远(化名)拿到了盐津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决定书。据了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来,这是盐津法院作出的首例确认决定书。
2005年,兰华(化名,广西平果县人)与龙某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男孩,兰华自孩子出生后7天回到广西,从此杳无音讯。由于孩子的母亲是残疾人,没有抚养能力,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外婆生活。此后,王从远多次到兴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兴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考虑到由孩子外婆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太重,经多方调查了解,终于找到了到孩子的父亲下落,并通知他与儿子相认,在调解员亲情的感召下,孩子的父亲扶着孩子的外婆泣不成声,表示愿意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今年6月,申请人王从远、兰华在盐津县兴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抚养协议。随后,王从远、兰华一同向盐津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
王从远、兰华要求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即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出具了盐津法院确认决定书。
法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是两位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决定确认两位申请人因抚养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语: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或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人民调解协议,遵守“两便”原则作出决定,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