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19
4月12日,当四川籍的五位当事人从云南省盐津县法院法官手中接过467050.24元的现金支票后,连声说道,“谢谢,你们云南法官真是好人啊,办案效率又高又快,真是谢谢你们了”。
2009年11月22日,被告人郑春波驾驶临时号牌为川A80101的重型厢式货车,从四川省成都市驶往贵州盘县。当车行至麻水线K91+900M处右弯道时,因占道行驶,与对向驶来的钟建勇所驾川Q20096号大型货车相会时发生刮撞,致川Q20096号车跑偏,坠入高65M的河滩中,造成钟建勇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乘车人谭智受重伤及川Q20096号车严重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春波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钟建勇承担次要责任。在审理该案中,经法官再三协调,涉及赔偿义务的四川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先行垫付了受害人27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春波与四川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分别共同赔偿附民原告人杨进秀、钟浩源、李昌容、钟远均、谭智各项损失人币738834.13元。
判决后生效后,法官发挥主动性,处处为当事人着想,运用法律智慧,将执行调解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的始终,切实做好被告方的说服教育工作,敦促其依法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义务,经耐心疏导,该案尚未经执行程序,也未增加当事人往返的讼累,各赔偿义务人即以自觉履行,且尚差欠的3万余元,双方也达成限期履行协议。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