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审查认定的事实、案件定性以及拟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现场听取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侦查人员的意见。
“安某、刘某作为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犯罪主观恶性小,秉持宽严相济、惩罚和教育挽救相统一的原则,支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监督员表示。经过充分讨论研究,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一致同意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会后,承办检察官对二人进行训诫教育,告诫二人以后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因为我法律意识薄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为自己冲动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努力回馈社会……”,犯罪嫌疑人安某、刘某在听证会上悔恨地说到。
检察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