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安全、公平、正义等的殷切期盼,是实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支撑。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工作有关规定,坚决不参与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为进一步守住法律底线、严明纪律规矩、确保公正廉洁司法,防止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不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二、坚决不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离退休三年以内,不在与本人工作职务相关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任职。
三、坚决不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
四、坚决不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五、坚决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或违规办理请托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坚决不欺上瞒下,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营利性活动,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七、坚决不弄虚作假,表面退出企业经营管理,幕后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获取相应收益,“名退实不退”。
八、坚决不当“旁观者”,既要当好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又当好“监督者”,如实报告、纠正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同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自愿依据有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诚挚欢迎广大群众对以上承诺监督!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