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郝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涂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盐津县一善桥附近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郝某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涂某在事故发生后,花去汽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0043.18元,因郝某某仅购买了交强险,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仅承担了2000元的损害赔偿,剩余18043.18元,应当由郝某某自行承担。经联系郝某某赔付未果,9月,涂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某赔偿各类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干警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给郝某某耐心释法明理,帮助他分析利害得失,让其明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干警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郝某某当场支付赔偿款,涂某撤回起诉,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