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 | 严打网赌! 盐津警方查处2起网络赌博案
作者:庙坝派出所 兴隆派出所 发布于:2023-07-27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盐津警方秉持“零容忍”态度,对各类赌博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近日,盐津县公安局依法查处2起网络赌博案,有效净化了辖区社会风气。
庙坝派出所查获一起网络赌博案
近日,盐津县公安局庙坝派出所接到线索称:庙坝辖区内有人在微信上建群,并邀约他人进行赌博。接到该线索后,庙坝派出所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汇报。随后,在县局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将参赌违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肖某某等40余人成功抓获。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他人下载非法APP进行网络赌博,每人获利12000余元。
目前,盐津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组织开设网络赌场的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肖某某、黄某某等37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兴隆派出所查获一起网络赌博案
7月25日,云南反诈大数据平台向盐津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推送了一条劝阻指令:兴隆乡居民杨某可能被诈骗,请及时劝阻。
接到指令后,民警高度重视,立即电话联系劝阻对象杨某,杨某告知民警自己是被杀猪盘诈骗了,已经知道被骗不会再次转账了。民警担心杨某再次被骗,找到杨某进行见面劝阻。在见面劝阻的过程中,民警发现杨某手机支付存在异常,遂对杨某进行询问。
经询问,杨某如实陈述自己通过手机APP下载相关链接进行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
目前,盐津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网络赌博的杨某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赌博也违法。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网络赌博违法犯罪“零容忍”,坚决从严从重依法打击,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心存侥幸,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令自己身陷囹圄!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