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夯实河湖保护工作合力
作者: 发布于:2022-12-05
为贯彻落实省河长办、省检察院关于抓好“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的工作要求,深化昭通市“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11月23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河长办,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王万礼带队深入盐津县开展调研督导。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朝勇,副检察长唐明海,县河长办副主任、县水务副局长张廷华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实地巡查了关河流域(豆沙段)、牛栏江水电站、桧桐溪河道(万古村段),仔细查看了河道环境、沿岸生态、沿线农田灌溉等情况,并就河道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道环境长效管护以及河(湖)生态环境管护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工作衔接等问题同随行人员进行了深入沟通。
查看牛栏江水电站运行情况,了解水电站对水生生态的影响
查看桧桐溪河道(万古村段)被堵塞情况,耐心听取沿河群众意见
王万礼就盐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针对存在问题,就下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深刻认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针对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强化工作联动,加大巡河力度,协同推动河湖共治大格局,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为盐津河(湖)保护和治理做出积极贡献。二是增强协同意识形成“河(湖)长+检察长”工作合力,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桥梁纽带,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线索移送、联合办案、互通办案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责任,针对环境保护和河(湖)治理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促进提升盐津生态环境保护和河(湖)治理能力和水平。
王朝勇检察长表示:我院将以此次调研督导为契机,加强与县河长办、县水务局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持续深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促使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共同发 力,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合力破解河(湖)生态治理难题,不断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法治化水平,落实好绿色发展理念,打造美丽盐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