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输入风险,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三、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服务卡点规定
进入县内的车辆、司乘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服务卡点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聚集
违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聚众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不听劝阻,造成影响的。
六、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中、高风险地区来盐人员,拒不配合“两码一测”、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隔离观察的。
确诊病人、病源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违反规定举办聚集性活动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