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冉某某等五人诈骗案,予以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冉某甲先后伙同冉某乙、肖某某、刘某某、袁某以相亲为名实施诈骗。由冉某甲化名“冉琴”充当介绍人并物色作案对象,肖某某、刘某某、袁某分别化名“肖杉杉”、“刘艳”、“颜晴”充当相亲女子,冉某甲安排男女双方见面并骗得少量财物后,提出男方到女方家中“看家境、见父母长辈”,并电话与冉某乙商定,由冉某乙化名充当肖某某、刘某某、袁某的父亲,并在盐津县中和镇大浩村偏远地方寻找无人居住的农舍充当女方的家,与冉某乙见面,以收取见面礼的方式骗取财物。在博取被害人信任后,肖某某、刘某某、袁某编造各种理由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冉某甲、冉某乙共计作案9次,刘某某参与作案4次,肖某某参与作案4次,袁某参与作案1次,分别骗取到不同金额的财物。
在法庭上,对诈骗团伙的犯罪事实、证据进行了审理查明,冉某甲先后伙同冉某乙、肖某某、刘某某、袁某以相亲为名实施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冉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冉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肖某某犯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袁某犯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官以案说法:相亲诈骗通常是以婚姻为诱饵对他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不仅骗取了受害人的钱财,还对受害人的情感造成伤害。在相亲诈骗中,诈骗分子往往会以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并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然后强行分手或寻找机会“隐身”。婚姻作为人生大事,无论何时都应谨慎认真对待,如遇婚前对方索要钱财,而且数额比较大的,一定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