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感情的升华,是在看到对方的不足后,仍愿将恋爱关系合法化的承诺。但婚姻也是生活,是两个家庭的相处之道。刚在一起时,夫妻双方大都懂得对方的可贵,但生活和时间,会让人在茶米油盐酱醋茶中渐渐忘记了爱情。
原告田某和被告彭某育有一儿一女,有着让人羡慕的家庭生活。但因性格不合,双方已分居生活6年,在这期间,子女一直由被告抚养。因双方及各自家庭的矛盾激化,原告田某从未探望过孩子,也无法和孩子进行电话沟通,孩子们甚至不知道母亲长什么样,只是听说母亲叫什么名字。
在了解原、被告感情现状之后,本院深知双方已经无调解和好的可能,且本案已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缓和双方矛盾,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让他们将积压心中多年的不满和想法吐露出来,并结合实际尽力化解双方矛盾。最后,二人态度缓和,均表示自愿离婚。因原告离家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故两个孩子愿意跟随被告彭某生活,原告田某也当即表示同意。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由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300元直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但调解过程中,原告田某自愿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50元。
“请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这场调解工作,法官足足做了四小时。至此,本案也圆满了结。
“宁拆十座桥,不毁一桩婚”是中华文明古老谚语,但在具体案件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好聚好散、及时止损”反而更加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及各自的家庭,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认识自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唤醒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家庭的责任感。我们很乐意看到劳燕分飞的双方好聚好散,这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两个家庭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有力保障。
爱,本是千回百转的事,不曾被离弃、不曾被伤害,怎么懂得爱人。无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由何种矛盾,也不能给孩子灌输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思想。总有一天,孩子也会步入社会、面临婚姻,希望他们步入社会时,眼中全是这个世界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