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24
盐津县中和镇艾田村大湾社村民运货物从大院社路段经过,被大院社村民阻扰,造成一车辣椒腐烂。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24日,原告左泽银从艾田村的大湾社拉运辣椒2201斤至中和镇,路经艾田村大院社路段时,被告李学文、郭正文、孙德云、蔡贵同、蔡贵兵、刘燕雄等人阻止该车通行,导致辣椒全部腐烂。
被告认为,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未参与修建该公路,不准许原告拉运海椒的车辆通行。而原告认为,辣椒腐烂确属被告的阻扰行为所致,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进行赔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学文等六人共同赔偿损失685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害。乡村公路不属于特定的村民小组。原告的海椒虽因被告阻挠导致腐烂,但原告将海椒弃之路边任其腐烂,造成损失,对此,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六被告应连带承担70%是责任,即3078元。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葛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