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16
一村民为个人寻乐,无故将他人堆放于公路边的6圈钢筋推下悬崖。日前,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蒋仕文赔偿原告王国伟损失91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2009年11月11日,王国伟为修建房屋,在盐津县中和镇街上购买了9圈0.6cm型号的钢筋(2850公斤)运回村里。王国伟将钢筋运回后,堆放于石罗湾(地名)公路旁,准备随后请人搬运回家。同年,12月7日,被告蒋仕文路过此地,将其中6圈钢筋推下山崖河沟里。事后,原告为雇人搬回钢筋花费了人工费、生活费共计910元。
双方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王国伟将蒋仕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将钢筋推下河沟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无论钢筋是谁的都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蒋仕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盐津县人民法院 陈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