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08-27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气生财”。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刘法官抓住当事人的心里特点,做好工作,创新思路,最终让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而结怨的当事人握手言和。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周某在建房前,为解决建房后的生活污水的排放问题,即与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郑某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将位于原告宅基地后方共27平方米土地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时,在自愿的基础上附条件达成口头协议,建房后的生活污水的排水沟无偿从被告剩余的耕地上经过(不影响正常生产)。2012年2月,原告住房竣工后即在施工排水线路时,遭到被告无理阻扰,致排水设施无法完成,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准许原告从其土地里修建排水设施。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多次到现场勘查,为了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能完全消除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怨恨,承办法官努力做调解工作,以“远亲不如近邻为中心”,全面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某所有的土地由原告周某负责出资在该土地里修建排污管道,供原告与被告共同使用,该排污管道所有权归原告和被告所有。案件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又成为了和睦的邻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