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已判)酒后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公路中间并聊天,当被害人张某与其弟驾驶农用车欲从该处通过,张某请求王某、李某将摩托车移开,但王某和李某不肯,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便殴打坐在副驾驶的张某,并想将其拖下车进行殴打。张某不下车,王某持木棒将货车挡风玻璃和车窗砸坏,李某持木凳追打张某兄弟二人,直至被他人劝阻后方离开。经鉴定,张某所受系轻微伤,被损车辆玻璃价值人民币2178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兄弟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王某赔偿张某兄弟二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启示:本案中不难看出,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原本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也无任何恩怨。起因仅是被告人酒后无聊,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于公路中间。而他的这一举动影响了张某的正常通行,张某劝说无效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与李某二人便大打出手,不仅打伤张某,还损毁张某的车。此时,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王某二人的行为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还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也许,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这一切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