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4-2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一采石场擅自使用权利人林地,侵犯了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此,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决“牛角岩”采石场赔偿肖伟4000元。
“盐津县牛角岩采石场”位于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牛角岩,罗良(化名)与张成(化名)等人协议在其开办采石场,随即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矿区范围包括肖伟拥有的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牛角岩小组“金鸡窝”处薪炭林地8.6亩。
盐津县牛角岩采石场使用肖伟林地双方无协议,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国土部门用地手续。
2010年11月30日,原告肖伟向人民法院起诉盐津县牛角岩采石场排除妨害。
肖伟诉称,盐津县牛角岩采石场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林地内毁林开采石料营利,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74000元。
被告盐津县牛角岩采石场辩称,被告开采石料含原告林地8.6亩范围,经相关部门审批,属合法经营。使用原告林地时与原告之父协商过,未与原告协议,现已使用原告林地约205㎡,愿意按照规定标准补偿。要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法院认为,开采矿藏需占用林地的,应提供与林地权利人的协议等资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盐津县牛角岩采石场继续使用林地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故对原告肖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盐津县牛角岩采石场擅自使用肖伟林地,侵犯了肖伟的合法权益,对已经使用部分应依法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李显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