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11-19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做了坏事真心悔过,或许可以得到人民的原谅。近日,云南盐津法院审理了一起多次盗窃的案件,被告人罗某等人多次盗窃之后内心愧疚,并认真悔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院开庭审理,因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轻判。
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罗某、许某等人在四川筠连县闲玩时伺机盗窃摩托车,将停放在筠连县妇幼保健站的一辆红色摩托车盗走,之后又流窜于四川与云南之间多次盗窃,罗某、许某多次纠集他人盗窃五起,盗窃数额19124元,罗某得赃款1310元,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数额3014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数额16235元,被告人谭某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13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务,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盗窃中罗某、许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后,5被告人认真悔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单处被告人吴某某罚金6000元,单处被告人孙某罚金2000元。宣判后,几被告人都深深的认知了自己的错误。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