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10-12
卓某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被强制戒毒2次,从戒毒所出来后意志不坚定仍继续吸毒,为满足自己吸食海洛因的需求,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为吸毒筹措资金,最终被抓获获刑。
卓某因吸毒于2007年被强制戒毒6个月,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从戒毒所出来后的仍不知悔改又开始了吸食毒品海洛因,由于无经济收入,便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为自己提供资金来源,2013年2月,卓某从一不明男子处购买海洛因20克,将其分装成零包,除自己吸食外,还出售给蒋某等吸食人员,2013年2月,被告人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和住宅处搜出海洛因10.5克,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桌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